天津市高校馆际互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天津高校图书馆的整体优势和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根据"天津高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十五"期间投资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高校图书馆的现状,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 馆际借阅、文献传递服务对象
考虑到本市各高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馆际借阅的首期工作将在各校教师、研究生及有特殊需要的本科生范围内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进一步扩大读者范围。
文献传递的首期工作由南开大学图书馆和天津大学图书馆面向天津市各高校开展,各校师生员工均可以利用,待相关条件完善后再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
二、馆际借阅、文献传递服务内容
1. 馆际互阅服务:为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及有特殊需要的本科生提供市内各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互阅服务(包括电子信息资源)。
2. 馆际互借服务:为天津市各高校持有馆际借阅证的读者提供市内各高校图书馆馆藏的外借服务(现阶段,馆际互借只限于各高校图书馆的馆藏,不包括学校内各院、系资料室的藏书)。
3. 文献传递服务: ①通过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图书馆的馆藏为各校读者获取中、外文书籍、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标准、专利、技术报告等的全文信息。 ②通过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图书馆的电子信息资源,为各校读者获取从各种文摘/索引型数据库中检索到的全文信息。 ③通过CALIS和清华大学馆际互借中心,为各校读者获取我市高校图书馆馆藏尚不具备的全文信息。
4.为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开办和管理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和文献传递账户。
三、 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的服务方式
1、 馆际互阅服务方式:
①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可凭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到办理注册手续的高校图书馆阅览馆藏资源。
②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及有特殊需要的本科生可凭一次性临时阅览证在当天阅览某一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2、 馆际互借服务方式: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可凭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到办理注册手续的高校图书馆外借藏书。
3、 文献传递服务方式:各校读者向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建立文献传递账户,按两馆现行文献传递服务办法获取所需的全文信息。
四、馆际借阅、文献传递服务时间
馆际借阅的服务时间由各高校图书馆根据自身的馆际读者流量和实际接受能力自行制定。
文献传递服务的接待时间,同各馆工作时间保持一致。在执行一项文献传递服务的过程中,要求48小时内给予回复,3天-3周左右(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完成。
为保障馆际借阅和文献传递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目录(书、刊)信息应当保证24小时开放,确实存在困难的图书馆,应当在图书馆主页上公布馆藏目录的具体开放时间。
五、馆际借阅证件及读者管理办法
(一) 证件管理办法
读者在利用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服务之前,要预先以个人名义办理馆际互阅、互借服务证件。该证件的管理办法如下:
1. 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的适用对象为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教师、研究生。
2. 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馆际借阅证只能以个人名义办理,只限本人使用。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教师、研究生
可持本人的图书馆借阅证和近期照片向本馆办证处提出申请,由本馆发放馆际借阅证。
3. 馆际借阅证须在对方馆办理注册手续后生效,由对方馆收取押金200元及年度服务费50元。
4. 馆际借阅证必须加盖"中心"章、本馆章和对方学校馆际互借章才视为有效。
5. 馆际借阅证除具备阅览权限外,还允许借书两册(可借外文图书一册),借期31天,可续借一次(31天)。中外文期刊可凭证阅览,一律不外借。新书及特殊类型文献的借阅权限按各馆规章制度执行。
6. 馆际借阅证使用期限:自办证期开始,为期一年。期满读者经本校发证部门核准后,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延期一年需续交年度服务费50元。
7. 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和有特殊需要的本科生可向对方馆馆际互借服务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临时阅
览证。一次性阅览证可由管理中心统一制作,收费标准按2元/天执行,由提供阅览服务的单位收取。临时阅览证只具备阅览权限,不能外借任何形式的馆藏文献。
8. 证件的挂失、补办,由发证馆按照自身原有的规章制度执行。
9. 证件注销 读者因毕业、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学校时,持证人应到对方馆借书馆办理注销手续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如果读者离校后发现遗留问题,一切责任由发证图书馆承担。
(二)读者管理办法
持有馆际借阅证件的读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 读者在利用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服务期间,应当遵守对方馆的图书借阅及各项管理规定,不得私拿、撕毁、涂抹对方馆的文献资源,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对方馆和读者所在学校图书馆有权对其做出相应惩罚或处分。
2. 馆际互阅读者到对方馆进行阅览或检索数据库等电子信息资源,应按对方馆的标准交付检索费,享受该校读者的同等待遇。
3. 校内、外读者同时借阅同一种文献时,校内读者拥有优先权。
六、文献传递账号及读者管理办法
(一)账号管理办法
1.天津市高校图书馆文献传递的用户包括: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各个院、系、所和行政部门);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工作人员。
2. 馆际之间的文献传递账号,由各馆以学校为单位在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图书馆馆际互借服务部门设立文献传递的集体账号。办理集体文献传递账号,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办证人身份证,且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
3. 个人文献传递账号:由读者个人在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图书馆馆际互借服务部门设立文献传递的个人账号。办理个人文献传递账号须持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只限本人使用。
4.收费标准:
①文献传递服务费用的构成:文献复制费(复印/打印/扫描等)+ 文献传递费(邮寄/传真/特快专递/E-mail等)+ 文献提供馆+本馆检索)服务费
②收费标准:
(1) 文献复制费:按照文献提供馆的收费标准执行 (参考价:复印0.5元/张A4纸,扫描1元/页);
(2)文献传递费:邮寄、特快专递按照邮政或运送部门的实际收费执行; E-mail、传真按照文献提供馆的收费标准执行; (参考价:1.00元/E-mail;市内传真:5元/首页,2元/第二页起每页);
(3)文献提供馆: 5元/篇/本。
③集体文献传递账号在第一笔文献传递费用发生以前,应预先存入200元;个人文献传递账号在第一笔文献传递费用发生以前,应预先存入100元。 5.献复制及传递不限制具体数量,但应当与读者文献传递账户上的金额相适应,或预先交付相应比例的押金,一般一次性透支额度不应超过100元。
(二) 读者管理办法
1. 利用文献传递服务的读者应当遵守对方馆有关文献传递服务的规章制度。
2. 为保障文献传递工作顺利进行,读者必须认真填写文献传递申请表。
3. 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文献传递工作按照读者的需要进行,读者可以限定文献传递的最高金额限度、限定文献传递工作的最晚期限,注明是否需要国外文献等。
4. 读者递交文献传递申请表后,就不得再擅自取消文献传递请求。
七、优惠与激励措施
1.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管理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推出一些优惠政策,对积极参与我市高校馆际互借、互阅活动的各馆及个人,如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成绩优异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推荐)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或奖励,如补贴服务费或每年享受若干篇文献的免费或半价传递优惠等。
2.天津市高校各成员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向本校读者提供一些优惠措施,例如免除服务费等。
3.借出馆:每月60册次以内,按规定付款;每月超过60册次,每学期超过300册次,由天津市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管理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借入馆:每月借入30册次、文献传递50篇次以内,按规定付款,超过此数量,由天津市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管理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八、馆际借阅、文献传递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由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定期交流有关馆际互借互阅和文献传递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读者数据、馆际互借文献统计、开展文献传递情况统计等。遇有问题或特殊情况各馆应及时沟通,友好协商解决。难以解的问题由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协调。
信息来源:天津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
http://202.113.20.161/tjtgw/GuanJiJIaoLiu/00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