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管理专业委员会
学习《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几点体会
分类栏目:规章制度 文章上传时间:2003年9月28日

             与时俱进,加快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步伐 

            —学习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几点体会 

                 常州市中小学图书馆协会  张正和 

                  甘肃省教学议器公司      曹晓菊

     1991年8月,原国家教委条装司颁布了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法规性文件《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经过十二年的贯彻和执行,使我国中小学图书馆事业上了一个台阶,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的欢迎。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以计算机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促使我国中小学图书馆界在办馆理念、文献载体形式和管理服务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十几年前的《规程》显然无法指导和规范新世纪现代化的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因此,从1999年秋天起,有关部门领导,部分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就呼吁和蕴酿修改《规程》。2001年秋,教育部有关部门将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初稿,交由全国各地讨论。几经修改,终于在2003年3月底正式颁布。新《规程》的颁布,吹响了我国中小学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的进军号角,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指导有目标,执行有依据,检查可操作;使广大中小学图书馆的工作者看到了努力的方向,管理的规范,条件的保障和自身价值的体现。因此,在今后的若干年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都要以新《规程》的标准来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小学图书馆。为此,笔者认真学习了新《规程》,并把学习的心得和体会坦露给大家,以此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教育部新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为区别于91年的《规程》。本文以下将2003年《规程》简称为“新《规程》”91年的称为“老《规程》”)。与91年的老《规程》相比,除继续强调了中小学图书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办馆的基本条件和基础管理的规范外,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新的办馆理念、规范要求和发展方向: 

      一、 服务课改,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1999年6月13日正式发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了要“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合作和活动能力”。1998年8月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召开的64届国际图联大会上通过的国际图联/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中小学图书馆宣言《全民教育中的中小学图书馆》,对中小学图书馆提出的任务是:“中小学图书馆提供信息和理念,这些信息和理念,对于在今天这个建立在信息和知识基础上的社会中取得成功,是十分必要的。中小学图书馆使学生具有终身学习的技能,发展其想象能力,使之能够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生存于世。” 

     因此,新《规程》第一章内容着重强调“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在这里,笔者提醒大家应注意“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中的“课内外阅读”五个字,这比老《规程》“课外阅读”多了个“内”字,增加了这一字,使学生到图书馆阅读的形式发生了质的变化。过去大家都把图书馆当作“第二课堂”,到图书馆或借图书馆的书读,都是“课外阅读”。其实随着教程教材改革和研究性学习的兴起,很多学校的学科老师都把语文阅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课以及研究性学习课都挪到图书馆上,有的学校图书馆还针对需要,为某一课题抽出相关馆藏资料重新排列成专架或专柜,有的还由图书馆老师围绕某一课题介绍或指导学生查阅相关图书。所以,我们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不应跟在别人后面称图书馆是“第二课堂”,而是积极主动地配合教改,把图书馆办成“第一课堂”,使图书馆及其藏书成为学生课内、课外阅读的首选目标。 

    二、多方投入,增加藏书和设备,建设设施先进的现代化中小学图书馆。 

    在这次教育部关于印发新《规程》的《通知》中的第一、第二、第七、第八条以及新《规程》第二、第十九条都提到要加大投入,在提出:“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外,还指出新《规程》所谈到的图书馆,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因此,对图书馆的办学主体如企业、校董事会都应增加对图书馆的投入。最后还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这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多元化在教育和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中的一种反应。事实上,最近十几年来,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民营企业家、社会个人、希望工程等。都对我国的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新《规程》的第四章,特别强调了要增加近几年来在中小学图书馆新出现的计算机、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以及不同功能的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现代化设备设施。另外,对生均藏书量,报刊和工具书品种的要求都有了相应的提高,并对藏书的学科分类比例作出了规定。文件还特别强调:“整顿和规范教育图书市场,理顺和完善教育图书供应体制。在各地图书采购工作中,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杜绝内定行为和个人行为,更不得强制配备。要把好图书质量关,杜绝盗版和质量低劣的图书流入学校图书馆(室)。”以上这些具体要求用法规程性的文件确定下来,这在中小学图书馆的基础建设中,证明了其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三、顺应潮流,逐步实现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的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以及开放的流通和读者服务形式。 

    1991年出台的老《规程》起草于90年,当时,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在高校和公共馆才初露端倪,中小学校几乎为零。90年代中期后才逐步发展,至今方兴未艾。新《规程》顺应发展潮流,在这些方面着墨较多。《通知》的第三条,新《规程》的第七、第十二、第十三条都详细地谈到这些工作。如第十二条中“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这里所指的《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即CNMARC格式。加之新《规程》第十一条又一次强调的“图书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其目的都是为了区域或更大范围的资源共享,如联机编目、联机查询。假如一个馆的计算机编目及数据存贮格式,不是真正的MARC格式,就不能与他馆或编目数据源进行资源共享。而不按《中图法》(当前为四版)分类。上述资源共享就大打折扣。因为分类方法不完全统一,就无法享用图书馆的公共资源。如编目数据、《中图法》分类的电子版以及用分类号抽调主题词等。关于这一问题,《中小学图书馆情报世界》近8年来一直有同行撰文力陈其重要性。有的地区为此还走了一段弯路,但愿这些地区同行及早按新《规程》统一要求,用《中图法》四版规范分类工作。新《规程》第十三条中增加的“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的说明。特别符合当前实现化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中小学图书馆的实际。中小学图书馆同行都知道,中小学图书馆做全全部藏书的一套目录卡片已属不易。如果再要做藏书目录甚至著者目录,那就更为困难。实现计算机管理后,不管学校大小,都能在计算机上从题名、作者、分类、主题、ISBN等十几个途径查捡图书,又快又准又方便。 

     四、依托网络,加强图书资源中心建设,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教育部在印发新《规程》的《通知》中,强调“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在新《规程》第十三条中又要求“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加上第十八条“图书馆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的内容,为我们勾画了一个以资源共享为目标,以计算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为基础的现代化中小学图书馆网的宏伟蓝图。它不管从减少图书馆人的分类编目的重复劳动的角度,还是从政府部门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的角度来看,都是现代化办馆理念和办馆方式的最佳体现。但是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是要各级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加强协调,统一规划,增加投入;其次,需要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做到:办馆理念先进,统一管理规范,熟悉网络技能,流通服务周全。 

    五、因地制宜,逐步实施,加强指导、评估和督导。 

      这次出台的新《规程》,要马上覆盖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中小学,可能还要做相当大的工作。新《规程》的标准和一些要求,对沿海和东部发达地区的一些重点名校来说,有些方面可能已超过;而对西部和欠发达地区的相当一部分学校来说,还是一个暂时难以企及的高标准。但不管条件如何,其中的办馆思想和为读者服务工作还是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通过努力先开展起来的。教育部在印发新《规程》的《通知》的第八条中强调:“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图书馆(室)建设标准继续按‘两基’验收标准执行;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向新《规程》相应标准靠齐;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按新《规程》一类标准执行,在图书馆(室)的管理、建设、使用效益以及图书馆(室)现代化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而新《规程》在最后一章“附则”中还特别指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也就是说,即便在经济较差的地区,还是可以集中财力,参照新《规程》的高标准来建设中小学图书中心,通过“校校通”的网络,通过资源共享、联机检索和流通服务来辐射周边学校。 

     当然,新《规程》中有的要求,暂时还不可能大面积实现。但作为一个指导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必须要郑重地提出来。作为一个奋斗目标,通过上下齐心的努力去实现它。如新《规程》第四条最后一句“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比老《规程》“校长应直接领导本校图书馆(室)”的表述更为明确到位。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全国能做到这一点的学校真是“凤毛麟角”。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当今我国中小学教育的教学环境,还没有认识到必须确定图书馆的应有地位;另一方面,我们绝大多数中小学图书馆的馆长和馆员们的学历、能力、工作绩效和服务水平,还未达到令学校日常工作须臾不可或缺的地步。所以,不少有一定规模的学校图书馆馆长,大多只“相当于教研组长”的待遇;实在规模大,有影响的图书馆,至多一位教务处副主任分管或兼任馆长。所以,这一条令千千万万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可望而又暂不可及的目标,只有随着教育大环境的改变和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整体素质和整体办馆水平的提高,才能形成“气候”,“水到渠成”。由此可见,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整体素质及整体办馆水平的提高,还须各级教育行政部的投入和指导。正如教育部颁布新《规程》的《通知》的最后特别强调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笔者认为,上述工作中,重头应放在投入和评估。特别是关于图书馆的评估,一旦与学校的办学资质和学校等级的认定“拴”在一起,地方政府和学校的领导,一般都十分重视。这已被江苏,河北等省进入新世纪后新一轮的图书馆等级评估的实践所证明。 

    对我们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来说,一部新《规程》,十年望穿眼。但它的颁布,也凝集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基础教育及装备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尽管它还有待于补充和发展,但在机构改革,人事更迭的情况下,在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时刻,作为一个法规性文件出台,实属不易,我们广大中小学图书馆同行,应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新《规程》,把它视为照亮今后若干年我国中小学图书馆事业发展之路的一座灯塔。对照标准,逐步实施,为提高我国中小学图书馆的整体办馆水平而上下一心,共同进步。
文章出处:中国春晖图书馆信息网http://www.chtsx.com/
编辑:信息开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