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学图书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分类栏目:规章制度 文章上传时间:2008年12月22日 (双击鼠标自动向上滚屏)


    中国图书馆学会在2002年正式发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的推出,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精神,加强全国各系统图书馆的行业自律和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图书馆员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图书馆员的社会角色意识。
  《准则》的制定工作从2002年4月启动,在文化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组织全国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及专业图书馆等系统的专家、学者,经过多次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历时7个月,十易其稿,在总结我国图书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和吸取世界各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建设的成功经验而形成的,2002年11月15日经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这是我国第一个超越地域、馆种类型、馆属系统的界限,把全国的图书馆员和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作为一个整体来构筑其职业道德规范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重要思想在中国图书馆事业中的具体体现。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添补了我国图书馆界的一项空白。
  《准则》结合图书馆员的职业特点,仅120个字,将图书馆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作了全面的概括。《准则》不仅确立了图书馆“满足公众的文献信息资源需求”的社会职责,明确了图书馆员“真诚服务读者,文明热情便捷”、“适应时代需求,勇于开拓创新”的职业态度,还引入了“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和“尊重知识产权”、“发扬团队精神”、“拓展社会协作”等现代图书馆管理理念,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和信息社会的需求。
  《准则》的颁布,有助于促进图书馆法及相关法规的制定;有助于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提升服务水平,使图书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优质高效;有助于增强图书馆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有助于以开放、合作、共享的理念,大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让社会了解图书馆,增强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充分实现图书馆员和图书馆的社会价值。(中国图书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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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2002年11月15日通过)

序言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是以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总结我国图书馆活动的实践经验,为履行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职责而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
  准则的贯彻落实,有赖于图书馆员的自觉行动、图书馆馆长的具体指导、图书馆组织的引导激励,图书馆间的积极合作,以及全社会的支持与监督。
  本准则所言图书馆,指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言图书馆员,指所有从事图书馆和信息服务工作的人员。

  正文
    1. 确立职业观念,履行社会职责。
    2. 适应时代需求,勇于开拓创新。
    3. 真诚服务读者,文明热情便捷。
    4. 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
    5. 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
    6. 爱护文献资源,规范职业行为。
    7. 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8. 发扬团队精神,树立职业形象。
    9. 实践馆际合作,推进资源共享。
    10.拓展社会协作,共建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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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信息宣传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