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l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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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粤人职[2000]24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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