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教育学会中小学图书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规程

20236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教育学会中小学图书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州教育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广州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本会是组织我市中小学图书馆馆员进行图书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究、工作协作的群众学术团体。本会接受广州教育学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广州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促进和繁荣我市的基础教育图书馆事业,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员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进一步加强馆际协作和图书信息交流,以适应我市基础教育形势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我市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参与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加强馆际协作,进行图书信息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三)针对中小学图书馆员开展高质量的专业培训,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制定中小学图书馆行业规范,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五)积极发展会员,根据会员需求,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表彰为图书馆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为本会发展给予重大支持的会员。

(七)积极参与相关学会的学术活动,加强与省内外中小学图书馆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八)编辑中小学图书馆相关(专业或工作领域)资料和出版物。

(九)承办广州教育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广州市所属辖区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承认本会规程、交纳会费、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的,均可申请入会。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依照本规程进行审查。本会接收团体会员、会员单位(即中小学图书馆,含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负责人为会员代表。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监督本会组织机构的工作。对本会各项工作、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不称职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优先参加上级和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程。

(二)按期交纳广州教育学会会费。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进行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向本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视实际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并审议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经费使用报告。

(三)制订、修订本会规程。

(四)协商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应有广泛代表性,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不超过60人),且为奇数。

(一)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理事须是中小学图书馆(含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馆长或负责人,专职负责图书馆管理;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须是中小学图书馆(含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馆长或负责人,专业职称为图书资料馆员或以上;理事长须是中小学图书馆(含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馆长或负责人,专业职称为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或以上;正、副理事长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根据发展需要,本会设立业务指导组,指导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指派,协助和支持本会发展。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本会可在各行政区设中心组,协助和支持本会开展各项工作。中心组成员由中小学图书馆专职管理员担任,实行每年聘任制,各行政区人数一般为5人以内。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副理事长中须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对本会所有工作的意识形态、政治方向和规范性把关。

(二)理事会工作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可视实际需要举行。

(三)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四)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可视实际需要举行。

第九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任务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做好本会年度工作总结。

(五)主持召开本会的学术年会,领导所属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会员。

(七)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任务。

(八)审议、表决和处理本会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费与附则

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交纳的部分会费。

(二)上级拨款。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检查

(一)每年经费按预算和实际情况使用。

(二)本会理事会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会员大会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对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或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果的团体或个人,本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会员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将作自动退会处理。

(三)本工作规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